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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离婚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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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的问题具有一家的代表性,因你的描述不是很清楚,我根据你的说辞作如下分析:一、债务。借款时如果你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该债务属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你仅以个人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与你们夫妻二人无关联;借款时如果你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在诉讼至法院时看你的陈述,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你自认债务用于公司经营,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为你个人债务,否则,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判决你们共同偿还,同时见于你们之间私下签订的债务协议,如你对象偿还了债务,是有权依协议向你追偿的,还有种结果就是:如果争议很大,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一并解决。因此你不能要求对方先还债务,再分割共同财产。为实现你的第一项请求,我的建议是先通知债权人,让其行使诉讼权利,确认债务的清偿,即便对方以你们俩的协议来抗辩,法院大多也不会支持,债务解决后再诉讼离婚就可以了。二、房产。因该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分割时个人享有的是一样的,你的女儿应该和对方一起生活吧,年龄15周岁,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有自由选择由谁抚养的权利,你的女儿选择和你对象生活的机率更大些,因此孩子随哪方生活就由哪方代为保管,本案你女儿的分额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三、房屋首付。该房屋是婚后所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办理,故房屋的性质是婚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财产。你主张首付是你个人财产所付,这在找证据证明上比较有难度,除非你能够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才可以在分割时将该部分折现出来。四、房屋商业贷款。如果是以你个人名义买的,个人名义付的,你在经营公司期间的收入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并不能因为你的付款行为改变房屋性质。另外,你在购房时的出资公司帐目上是否有体现,如有的话建议先进行确权。因你的描述还有些细节我不清楚,希望能够继续与你进行交流,以便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共同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的约定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关于抚养费,一般是可以按抚养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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