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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民事诉讼,需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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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到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您起诉离婚的可以到您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犯罪应该由犯罪行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在被告人常住地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在不动产所在地起诉。如果是因经济纠纷案件,需要查封异地的不动产,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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