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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移送函移送管辖来讲,由于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结果,此时尚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并未就管辖权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裁定移送管辖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一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只是表明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以实现,并不意味着必然给予国家赔偿,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还需要看立案后的实体性审查结果。 二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虽然可能会给对刑事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是可以起到保障权利和规范司法的作用。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后,发现新证据、符合追诉条件的,发现新的事实和主要证据的,仍然可以重新启动追诉程序,重新追诉被作有罪处理的,对已经领取的国家赔偿金依法应当追回。 三是启动赔偿程序并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首先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其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检察院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
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操作过程基本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操作方式相同。一般情况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有四种,分别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当前采用较多的是以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方式。 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规定是有的,但是要求不是很苛刻。经济适用房贷款对象一般都是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正式户口的自然人;经济适用房贷款条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个人的自身能力为主,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经济适用房贷款其他方式是如何进行操作的呢? 经济适用房贷款其他三种方式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采用。 一般而言,借款人申请借到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不能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经济适用房贷款期限:1—2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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