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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2022-09-02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较原受案范围做出了重大修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受到影响。本律师侧重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及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途径等进行探讨,得出以下结论:新规定以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为标准界定海事法院受理船员纠纷案件的范围,将不属于“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船员纠纷排除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纳入新规定受案范围的船员可以直接起诉到海事法院;“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未纳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但船员可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如果社会保险费用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海事法院应中止船舶优先权案件的审理,待社会保险费用债权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根据新规定第110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虽不符合第24项的规定,但与其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请求一并起诉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船员纠纷案件已形成劳动仲裁-基层法院-海事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希望通过本文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促进司法实务中的各方对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达成共识,避免出现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真空”的现象,以期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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