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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兄弟姊妹有继承权。 2、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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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姊妹杨芳、杨珍为继承从台湾回沪定居胞弟杨青的遗产,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将外甥、外甥女严家兄妹告上法院。经法院合法传唤,严家兄妹均未应诉。1月9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外甥严宏归还阿姨杨芳、杨珍1.3万美元及人民币1万余元。 家住上海市长乐路的杨芳和住浙江嘉兴市的杨珍,均属风烛残年的老人,但有一块“心病”一直压在心头上,就是从台湾回沪定居胞弟杨青生前所留下的遗产,被外甥、外甥女强占着,而她俩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为讨回应的1.3万美元及人民币1万余元,她们起诉到法院。 俩老人在起诉中称,亲弟弟杨青生前未婚,无子女,于1989年回沪定居生活。在1998年5月12日,弟弟杨青将自己存入银行的美元和人民币,委托杨芳和外甥女严慈及严慈的母亲杨娣保管,而实际上这些钱款由杨娣夫妇掌管。岂料,接受保管责任的杨娣在2000年12月间,却先于杨青去世。 原先打算靠杨娣家人养老送终的杨青,向严家兄妹讨回被保管的钱款,经当地居委会出面进行协调,外甥严宏表示这笔钱是母亲生前转交给自己的,受母亲委托负责舅舅今后生活,不愿返还。2001年年底,舅舅杨青发现上述存单已被人领取,起诉法院要求返还钱款。除经法院判决由外甥女严慈返还舅舅杨青4500美元外,碍着双方是亲戚的名份,舅舅杨青对剩余款项作了撤诉。2003年9月,漂泊海外几十年的杨青去世,才引出了这起诉讼案。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杨青终身未婚亦无子女,父母也早年死亡,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杨芳、杨珍系杨青同胞姐姐,是合法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就杨青的遗产主张权利。从杨芳、杨珍提供的当地居委会调查笔录、严家兄妹的父亲笔录及严慈的信件看,均反映了杨娣在临终前将保管钱款交给了严宏,严宏无证据能占有杨青这笔钱款,遂法院一审判决由严宏偿还属阿姨杨芳、杨珍继承杨青的1.3万美元及人民币10057.92元。(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如果在你哥哥嫂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哥哥依法继承了你父母的遗产,此时所分割的遗产应当认定为你哥哥嫂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嫂子有权分割。但问题是:你父母的遗产并未进行分割,也就是说你哥哥只是有继承的权利,但并未实际继承遗产,所以,你嫂子目前无权要求分割。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其大哥的父母是否健在?其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二个妹妹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大哥的遗产。但前提是其大哥没立遗嘱,也没有与小妹之间做过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无这些东西,则按法宝继承继承,只是在遗产份额的分割上,小妹经举证证明其多尽负责照顾义务的,可适当多分遗产,除非小妹能证明大妹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存在,如虐待情节严重等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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