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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工程的范围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勘察承包人、涉及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合同项下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司法解释只规定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不确定工程分包合同。因此,根据一般法律规定,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那么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呢?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合同订立一般程序是什么,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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