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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
应当交纳6550元的诉讼费。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即只要交纳3275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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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用按案件实际情况计算,一般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按0.5%支付;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院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1 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X*2.5%-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 X*2.0%+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X*1.5%+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 X*1.0%+38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X*0.9%+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X*0.8%+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X*0.7%+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X*0.6%+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31800 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每件50-300元 2 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3 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00-500元 4 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1.0% 5 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0.5%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1 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500-1000元 2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交纳 3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 4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 100元 5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申请支付令 财产案件1/3交纳 7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8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减半交纳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1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X*1%+20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520 最高限额5000元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经济类的诉讼费用以诉讼标的为计算诉讼费用的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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