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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的类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对手达成的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有或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行政性垄断行为包含有哪些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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