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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有的要求: 1、无娃儿;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 4、年满三十岁。二、收...
作为收养人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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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收养人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一、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二、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程序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三、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条件 拟收养子女的女性或夫妻。 四、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时限、时间以及地点 办理时限:社区工作站3个工作日,街道计生机构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收养的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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