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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不按月缴纳管理费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接受业务考核,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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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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