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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或者原行政行为规定的生效时间,那么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参看《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即,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停止执行的,即他是有效的。除非经过复议,复议决定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行政复议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行政复议的其他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必要时,可组织质证。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负责行政复议事项的督办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归档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的;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决定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六)转送对国务院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八)依法作出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九)通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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