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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自愿离婚,即到即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先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具备的,即到即审即办。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可以向起诉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看,孩子抚养权一般根据孩子年龄、双方条件等因素而定,具体而言两周岁内的小孩一般会判决随女方,除此之外,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谁,10周岁以上的,征求小孩的意见,不抚养小孩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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