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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的对象如下: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 3、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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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的对象如下: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1、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 2、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3、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4、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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