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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本身就是概念,只是作了预备而没有实施犯罪的,就是犯罪预备,既不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法定概念:犯罪...
一、犯罪预备本身就是刑法概念,只是作了预备而没有实施犯罪的,就是犯罪预备,既不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法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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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上的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敢犯、不能反抗的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首先:实践中区分是否构成强奸主要从两点来看:1、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2、在发生性行为前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第一点比较好界定,一般一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第二点这里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列如:妇女由于害怕对方伤害而不敢反抗。或者被药迷倒而不能反抗。 其次:强奸罪的构成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分为强奸既遂和未遂。由于未遂对社会和妇女危害相对既遂较小,故在刑事处罚上较既遂轻。列如:行为实施后由于对方反抗或者行为人良心发现等原因使强奸行为没有完成都属未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1、强奸罪的犯罪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2、强奸罪的界定:(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5)犯罪主体: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变性人被强奸,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要视情况决定。对此,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本人根据掌握的法律简单介绍一下, 1、如果身份证已更改为女性或者通过手术后完全具备女性特征的,应按强奸罪处罚。 2、如果属于双性人(例如变相手术没有完成),男性特征突出的,应当按强制猥亵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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