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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
1、面部深度两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引起口、鼻、眼睑、耳廓等部位畸形,造成外貌损伤和功能障碍;2、头皮损伤导致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导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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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容貌毁损中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 第七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 第八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损; (二)眼睑下垂,严重影响视力; (三)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毗韧带断裂致使视力障碍和影响面容等。 第九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严重变形等。 第十条外鼻缺损、严重塌陷致使变形。 第十一条口唇损伤,严重影响面容、发音和进食。 第十二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严重变形。 第十三条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后,致使面容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个以上,影响面容、咀嚼和发音;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等。 第十四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二)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着变形; (三)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四)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五)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六)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容貌毁损(即通常所说的毁容)。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财产损失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申请伤残鉴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毁容达到一定程度构成伤残,伤残级别按照毁容程度确定。 按人身伤害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50px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75px2以上”,“头皮无毛发1000px2以上“,”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500px2以上“为X级(十级)伤残。 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全身瘢痕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足背植皮面积>l02“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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