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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议不成的,...
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 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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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起诉要求偿还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分担相应的份额。
夫妻离婚后的婚前债务一般由个人承担。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债务,债务所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后,婚前债务由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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