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夫妻生存一方首先应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个人不合理的开支(赌博、吸毒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院《解释》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的债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务一方个人承担。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另一方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2人已浏览
73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