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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范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范围:(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人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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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代理犯罪嫌疑人既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既是有利益冲突,并且此利益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相冲突(若是此厉害关系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那么不是辩护人,而是自行辩护,若是与被害人有厉害关系,则其代表的利益与犯罪嫌疑人的冲突)。如果与本案又厉害关系的人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有可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是独自刑事辩护权,不受被代理人的约束)。
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刑事诉讼法辩护人拒绝辩护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 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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