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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在这期间当事人把财产处理了的话会很麻烦,所以才有了财产保全的概念。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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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重整时,股东之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的股权,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便于股权的调整。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具备生效法律文书之性质,该计划中包括股权调减的所有内容均应当执行。股东的债权人对股权进行冻结的,因为在法律价值上重整程序应优先于普通执行程序,所以为执行重整计划,对相应数量的股权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股东股权被冻结的,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已经清偿债权等行为,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能够予以解除冻结。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者转让其股权的强制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收益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冻结股权的过程中,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没有被否定。股东持有者也享有股票的收益权和其他权益。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股权冻结不否认股东资格。没有必要限制股东行使共益权。股东可以根据股东身份正常行使共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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