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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一审手续

2022-08-31
刑事案件一审程序: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审判机关接受案件决定予以审理,在诉讼程序中称为受理,案件的受理是审判程序的开端。人民法院对于经过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先就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即首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侦查是否合法,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审判人员审查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理前准备第一审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③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⑤先期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是根据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杀人、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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