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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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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校车超载的处罚规定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校车超载的行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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