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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1、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
可参考刑法第76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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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1、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可参考刑法第76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求,故不能构成累犯,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再故意犯罪,应构成累犯,其理由:缓刑不再执行的含义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缓刑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必须执行的量刑规则,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如果确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的“不再执行”不是指原罪不构成的不再执行,而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违反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法律推定其已经接受了教育改造,达到了刑法的目的,不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故此时的“不再执行”实际是通过“缓刑的执行”已经得到了执行,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缓刑不是独立刑种缓刑的性质不是免除刑罚,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具有刑罚性质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将犯罪人放在自由状态中进行监督、改造。刑法中的“刑罚执行”,是指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具体运用,而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符合累犯构成要件。缓刑的决定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认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一种客观可能性的推断,可能性并非现实性。事实上,近年来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现象逐年上升。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5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对前罪无悔改的诚意,未认真改造自己,主观恶性较深。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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