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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如下: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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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如下:(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违反行政管理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现场处罚决定必须报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取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2、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在水上、本市远郊县城镇以外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当场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手续审理的行政事件,审判员应独自审理,从立案日起四十五天内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第一审行政事件,认为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论少的话,可以适用简单的手续:1、被起诉的行政行为依法当场制定的2、事件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除了定金规定以外的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各方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了定金规定以外的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各方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返回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晰,情节简单,结果轻微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处罚:1、警告2、对市民处50元以下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简化。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人起诉,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法定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 (4)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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