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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质量,“按一般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是指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签订合同时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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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质量是指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国家标准执行;无推荐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推荐国家标准是指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整,在生产、交换、使用等领域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一般标准可以理解为不低于合同履行地的平均水平,即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合理,最低质量要求达到平均水平。
采取补救措施,是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或完成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时,采用修理、更换、重作和减少价款或报酬的方式承担的违约责任。采用何种补救措施,可以由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害的大小合理选择。一般来说,修理是在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但有修理可能且债权人需要该标的物时采用。更换是无修理的可能和必要,如费用过高、耗时过长时,债务人交付相同种类、质量的标的物。重作是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约定,不能修理或无必要,而应予重新制作的补救措施、如果标的物不经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尚能使用或者利用的,也可以采取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来弥补损失。
如果该质量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已经被废止的质量标准的,则该条款无效。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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