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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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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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