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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
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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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立案到开庭最迟是25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
1.5日内。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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