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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规定的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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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此外,第二十条中还说明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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