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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
(其他行政事务)市有关部门和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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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停车人义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三)不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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