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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减少作业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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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道路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条幅。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六)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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