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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认定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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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登记、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事务。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交通、商务、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含各级总工会、行业工会和用人单位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三)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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