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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可以申请到法院撤销婚姻而不是办理离婚手续。我国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被...
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要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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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是可以撤销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原因只有这三条,不能随意扩张。无效的原因消除之后,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主张婚姻无效的,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反悔,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威胁强迫他人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身份证据、时间证据、收胁迫证据等材料。如果限制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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