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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2021-11-04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如下:原告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规定原则,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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