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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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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六)决定: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八)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3、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法律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二)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具有上述情形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的;3、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4、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资料。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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