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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
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关于刑事拘留延长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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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脏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时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并非是刑事处罚。而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与之后是否会对其判刑处罚并未直接的联系。刑事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但实际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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