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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国人结婚在如下地点登记办理: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
在中国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共同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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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必须向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持有:大陆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护照、驻华使(领(领事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照片。符合结婚条件的,允许结婚并颁发结婚证。国家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或者国家大使馆(领事馆)认证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1.结婚证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再领取。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需要双方一起,到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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