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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项目开发企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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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一)孤寡老人;(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转业士官和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四)计划生育独女家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从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二)未按规定使用住房保障资金的;(三)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违规收取费用的;(四)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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