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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管辖法院如下: 1、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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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第二种: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各类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院规定如下: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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