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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减少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第一,避免程序违法。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严格了行政审批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不影响原告权利,法院也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行为。因此,建议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立案、调查、通知、听证、时限、交付等法定程序要求,减少和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败诉。二是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升为法定诉讼义务,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案件审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建议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出庭率,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正常工作,对树立法治政府形象起到积极作用。第三,畅通行政诉讼与复议的衔接机制。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复议机关的监督纠错功能,解决维护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四,信息披露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重要增长点。因此,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提高对政府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符合公开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畴或者不能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沟通,依法履行通知和解释义务,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书面答复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做到事实依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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