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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条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抵扣期限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当月必须申请抵扣(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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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抵扣手续不受原本的期限规定限制。 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第一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两种情况能抵扣进项税额: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上述规定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上述规定中的通行费发票,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月底前在国税网上上传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支付书进行进项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票可以作为下个月销售的扣除。到次月申报时,如果进项税额小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差额作为应交税额上报并缴税,如果进项税额大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剩下的部分作为留抵进项,供之后的销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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