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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如何认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
违法放贷罪的正确表述应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从以下要件认定此罪: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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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可能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问题,但不是所有逾期未收回贷款都构成“损失”。要允许金融机构或违法发放贷款人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收回贷款。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在刑事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之时,应当直接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考虑到刑事司法解释已存在对类似的渎职犯罪中“损失”的确定方法,在具体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比如应明确在采取一切合法救济手段后于立案时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符合标准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 非法发放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二) 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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