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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是行政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一、被起诉的安监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有的安监部门对应诉无动于衷,有的则对应诉束手无策,这两种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面对行政诉讼,要积极应对,组织专人负责应诉工作,成立应诉工作组。一些行政机关将应诉工作交给机关内部的法律机构。公安机关很早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非常有效。二、应诉前,安监部门应对投诉进行研究和审查,抓住几个重点。1、审查起诉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有,只需请求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人是否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人是否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如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安监部门只需要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无需做好应诉准备。这是接到法院通知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会浪费时间,甚至会因为忽视诉讼时效而导致默认原告诉讼权利,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尴尬局面。2、审查起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起诉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在应诉之前,安监部门应该注意这一点,如果连对手都不知道就忙着上车,法庭上会发生什么情况就可以想象了。3、研究起诉书中指控的问题要点是否与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中确认的要点不同,起诉书中的指供是否成立。4、重新审查你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是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适、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进行全面审查。有了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安监部门就要逐一对比,检查自己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有缺陷,是否可以找新材料补充,以应对原告在法庭上的询问。3、有针对性地详细研究起诉书中的问题。并且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理由。四.安监部门应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依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此处所说的证据,是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记录等。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这些证据的要求。2、作出处罚决定时,如果仍有一些证据未能及时获得,应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补证。经法院批准,可以补充的相关证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的;被处罚人或者第三人受到行政处罚时,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最终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安监部门对行政诉讼的处理要持平常心,有句话叫态度决定一切。当今法制社会,政府部门成为原告或被告是很常见的,所以必须按时出庭。安监部门要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尊重法律;我们也向法院和原告表明,我们尊重他们。如果不能按时出庭,不仅会损害安监部门的形象,还会使败诉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法律规定,没有正常理由,经法院两次传唤仍拒不出庭的,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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