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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 公司法原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在2014年公司法做了修订,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
公司法原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在2014年公司法做了修订,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上述规定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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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货币(现金)出资比例没有规定。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没有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不使用货币出资。《公司法》2013年版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2005年版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是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使用货币投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包括财产权)进行投资。但是,对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有两个原则:一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即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测量和确定,不能用人的思想、智慧等价值进行投资;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以及根据其性能不能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本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投资的,应当进行评价,核实财产,不得估价或者低估。主要是确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不得欺骗公众。对实物、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的评价、行政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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