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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
1、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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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房屋征收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返还违法所得,通报责任单位的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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