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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此时,由于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同居分手时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一方购买的房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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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均主张实际占有房屋并且同意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方通过竞价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按竞价数额的二分之一向对方支付有关款项。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此时,由于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同居分手时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一方购买的房子,此时,即使是同居后买的房子,由于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且另一方无出资行为的,购买的房屋还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分居时不予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此种情况才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也可能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具体同居分手,房产如何分割还是需要看法官具体如何认定,如何处理了。按份共有就是指房子在分手时按照当初的出资份额,确定双方所占比例,进而对房产进行分割。共同共有就是指同居的双方共同拥有该房子,分手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即参照分割的标准平均分割。至于法官会采用哪一种分割方式,还需要看当地法官的理解。
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归当事人所有,法院将按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外,应当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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