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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规定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
答: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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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二章以产品质量监督为章名,规定产品质量应当通过检验,并以法律形式建立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3)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嫌在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强制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条全省质监系统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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