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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11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三)在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油陈化、变质;(六)将地方储备粮油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七)以陈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收购、保管、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八)以地方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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