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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如何处理离婚孩子抚养问题

2021-06-23
怀孕的时候,因为胎儿在腹中还没有出生是没有民事权利的能力的,而在我国法律中也没有关于腹中胎儿权利的保护规定,所以,在孩子出生后,双方再找其他方法解决离婚带来的关于抚养孩子的问题。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就可以按照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法律条文中说到,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话,由其中一个人进行抚养,另一个人负责孩子成长所必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这其中的细节,比如费用的多少,以及支付抚养费用的时间长短都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当然,如果在以后的生活中,子女向父母提出合理的要求的话,父母也应当额外支付费用,不受之前协商好的规定约束。在离婚后,不负责抚养的一方,有权利去看望关心自己的子女,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这个时候是有义务进行协助的,不得无理拒绝请求。怀孕期间,不管是女方提出的离婚或者是因为某些原因男方提出的离婚,双方都可以协商,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对双方的财产分割不存在争议时,就可以带上有关证件去当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首先是需要先申请,离婚协议是两人带上相关证件到一方户口的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不能让别人代为办理。相关证件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地的介绍信,协商好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结婚证。下一步是审查,民政局在接收材料后,会在一个月内审查,审查的内容就是双方对于离婚这件事的态度以及是否是真实可靠的,还有就是在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是否合适。审查通过后,就是进行登记。满足离婚条件后,由民政局发放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对于审查不通过的,民政局会以书面形式将不通过的原因说明,只有领取到离婚证,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才算是解除。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职责的话,另一方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双方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想通过离婚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那么民政局可以撤销这份申请,并对申请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处罚。如果申请当事人对民政局的做法不满足的,那么可以继续提出申请进行复议,甚至进行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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