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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1)医疗事故犯罪的客体,是应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本罪属复杂客体。...
1、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疾病侵害的患者。因此,如果治疗措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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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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