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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
渡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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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渡口安全生产与管理制度;(二)负责渡船的检验、登记和渡船船员适任证书、证件的核发;(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渡口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四)开展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取证,按照规定作出决定或者提出调查处理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渡口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
渡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载客(车)定额、渡运安全须知等有关事项,设置号灯、号型等安全标识。渡船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护栏。车渡渡船应当在甲板勘划泊车区域及禁载线,设置防滑、防撞装置。渡船应当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性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渡运:(一)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的;(二)渡船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四)超员或者超载的;(五)渡船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酒后驾船的;(六)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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