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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也由不同股东分别持有,客观上也存在股份转让的必然性。有人认为,股份合作要求所有职工都持股,如允许股份转让则有可能有部分职工在转让股份后成为非持股职工,设为首页这与股份合作制原则不符,因而应禁止股份合作企业股东转让股份,即使非要转让,也只能允许普通股转让,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让,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的普通股份转让,这部分股份可按法律规定在有关交易场所依法转让或协议转让,这是没有疑义的;二是企业内部职工股,如果这部分股份是职工自己出资认购的,则不允许其转让也是不妥的,为解决这部分股份的“流通”和变现,考试/大企业可以规定对这部分股份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人员转让,但在企业内部职工间相互转让应予允许。加入收藏为了保证这部分股份在企业内部的正常转让,企业可以规定相应的转让管理办法。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明确指导意见,即“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不转让、不上市、不交易、不流通。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一般均对持股职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让股权予以限制。在审理中,应当尊重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所作的限制性约定,不能以该约定侵犯股东对的自由处分权为由而认定其无效。股份合作制企业持股职工要求出让其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章程约定进行处理。持股职工的请求违反章程约定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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